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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口腔医学会正畸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收藏 分享 2014-5-4 09:44| 发布者: tmxuortho| 查看数: 6028| 评论数: 0

摘要: 口腔正畸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条款 7:学会的管理

      中国口腔正畸学会的管理机构为中华口腔医学会口腔正畸专业委员会

7.1     全委会

按照全国个省、市、自治区正畸医师人数的分布比例,由各地分别推荐若干名正畸医师的代表,构成口腔正畸专业委员会的全委会

7.2     常委会

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及常委构成。

(1) 主任委员:由1名主任委员、1名前任主任委员和1名候任主任委员共同构成核心组

(2) 副主任委员:35名,分别主管委员会的一个部门

(3) 秘书:12名,负责主任委员与所有委员之间的联络工作

(4) 常委:若干,行使执行委员职责

(5) 新一届候任主任委员由常委会提名、全委会差额选举产生(1001804常委会补充)

(6) 新一届常委由上届常委会提名,全委会等额选举产生(待讨论)

(7) 新一届副主任委员新一届常委会选举产生(待讨论)

(8) 秘书由现任主任委员提名

7.3     名誉主任委员及顾问

前任主任委员届满后,可聘为名誉主任委员,其它常委会成员届满后可聘为本会顾问。

7.4     任职期限

(1) 学会所有任职一届为3

(2) 主任委员任职期限为一届,但6年后有资格重新参加选举

(3) 前任主任委员任职期限为一届,届满后可担任名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常委(参照总会章程修改)

(4) 顾问、名誉主任委员任职期限为一届,届满后自动转为本学会的荣誉会员。

(5) 秘书可连任两届,并且可以被再次提名

(6) 副主任委员连任不超过两届。如年龄符合规定,隔届仍可当选(参照总会章程修改)

(7) 常委、委员在同一职位的连续任职期限最长为三届

7.5     常委会的职责

(1) 常委会指导和管理学会的事务和工作

(2) 除了完成上级部门或组织交付的工作外,常委会最主要行使的权力有:

a)        讨论学会条例的修正(080228常委会修改)

b)        制定学会的政策

c)        确定全国正畸会议的时间、地点

d)        审议由秘书向常委会通报的年度财务情况及经费预算

7.6    会议

(1)   常委会每年至少开次会,全委会每届至少开一次会。

(2)   两次常委会之间需要决定的问题可通过电话会议、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解决,任何决议需要半数以上常委同意方能执行。

(3)   两次会议之间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通过信件、电子邮件或其它通讯方式与常委或全体委员联络。

 

条款  8:财务

8.1       本学会的财务来源为:会员费、会务费结余、捐赠和基金

8.2       本学会的财务由中华口腔医学会代管(080228常委会增加)

8.3       年度财务情况由秘书向常委会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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